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耐心细致审查,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
1、从属权利要求5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格式撰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该问题,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原料入口2开设在圆台结构11的上端,而其它的投放口,包括辅料口3、液体添加口4、调节口5和测试口10等均环设在圆台结构11的侧边结构上”,因此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位置关系,修改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不清楚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要求。
3、根据原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测试口”的附图标记为10,“提取器体”的附图标记为1,修改其他错误的附图标记。
申请人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改,并提供替换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