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397094.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所述步骤S2中的HCl溶液的浓度为1~3mol/L,调节后的pH为5.8-6.2”修改为“所述步骤S2中的HCl溶液的浓度为2~3mol/L,调节后的pH为6.0”,将“所述步骤S2中的加热后的温度为45-55℃”修改为“所述步骤S2中的加热后的温度为50℃”,将“所述步骤S3中的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第一次加入和第二次加入的比例为2~5:8~5”修改为“所述步骤S3中的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第一次加入和第二次加入的比例为4:6”,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的组分为活性炭3~6份、活性白土3~5份、硅藻土3~8份;所述步骤S3中的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占加热后的核桃蛋白肽溶液质量总量的1.0%-1.5%;所述步骤S2中的HCl溶液的浓度为2~3mol/L,调节后的pH为6.0;所述步骤S2中的加热后的温度为50℃;所述步骤S3中的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第一次加入和第二次加入的比例为4:6。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脱色脱苦方法能够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三种脱色材料组合使用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活性白土是以膨润土为原料,经无机酸化处理,再经水漂洗、干燥制成的吸附剂,…… 其吸附性能很强,脱色率高......(《食品添加剂速查手册》,李建颖,等,南开大学出版社,2017年11月,第88页),而膨润土脱色系数较低,吸油率也较大,逐步被活性白土所取代(《油脂精炼工艺学》,韩景生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06月,第159页),可见活性白土是与膨润土成分相近的吸附剂,但活性白土具有吸附性能强、脱色率高等优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活性白土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膨润土,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至于三种原料的用量,从对比文件1记载可知,三种吸附剂材料是以1:1:1的用量进 行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三者的用量比例的。吸附剂组合物在核桃蛋白肽溶液中的用量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底物浓度、吸附需求等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

对比文件1 CN109527160A)公开了一 种核桃多肽咖啡伴侣,首先,是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申报的专利,其采用的脱色剂为酶解液质量0.1%的膨润土、0.1%的活性岩和0.1%的硅藻土;本申请采用的范围是:活性炭3~6份、活性白土3~5份、硅藻土3~8份;可见,两者在组分和含量均不相同;

其次,针对审查意见里指出的“三种吸附剂材料是以1:1:1的用量进 行使用”;即使都存在1:1:1的情况,但是0.1%0.1%0.1%1:1:1,3%3%3%也是1:1:1,但是其技术效果是不具有可比性的,而且申请人在做预实验时,也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脱色剂进行了脱色,脱色效果不理想,而且有很大的苦味,无法达到本申请的“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的技术效果,

再次,审查意见里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三者的用量比例的。吸附剂组合物在核桃蛋白肽溶液中的用量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底物浓度、吸附需求等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的。申请人在申请该专利时,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用本申请的“活性炭3~6份、活性白土3~5份、硅藻土3~8份”配比就能够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因此,这些并不能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得到,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这些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得到,烦请审查员进行举证。

最后,针对公知常识中指出的“活性白土是以膨润土为原料,经无机酸化处理,再经水漂洗、干燥制成的吸附剂,…… 其吸附性能很强,脱色率高......(《食品添加剂速查手册》,李建颖,等,南开大学出版社,2017年11月,第88页),而膨润土脱色系数较低,吸油率也较大,逐步被活性白土所取代(《油脂精炼工艺学》,韩景生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06月,第159页),可见活性白土是与膨润土成分相近的吸附剂,但活性白土具有吸附性能强、脱色率高等优势”。

……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温度、接触时间、溶液的pH值以及共存物质等都会对吸附产生影响。活性炭一般在酸性溶液中比在碱性溶液中有较 高的吸附率。pH会对吸附质在水中存在的状态及溶解度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吸附效果。共存多种吸附质时, 活性炭对某种吸附质的吸附能力比只含该种吸附质时的吸附能力差应确保活性炭与吸附质有一定的接触时 间,使吸附接近平衡,充分利用吸附能力(《多抗菌素发酵工艺学》,胡永红著,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8年01月,第120页)。可见,活性炭等材料吸附脱色除杂时,控制温度、接触时间、溶液的pH值等因 素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并且有动机具体调整成酸性溶液。

申请人认为:对于本申请的组分含量,如果细分的话,每个组分元素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组分含量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

对比文件2 (CN106311136A)公开了复合型活性炭脱色剂,所述脱色剂由如下物质组分和重量百分比混合组成:椰壳活性炭40%-55%,木质活性炭20 % -30 %,树脂8%-15%,活性白土4%-6%,硅藻土4%-6%(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其组成和含量均与本申请的组合物不同;而且,由本申请的实施例1-4以及对比例1-4可知,仅仅使用脱色剂是无法达到理想的脱色率的,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达到本申请的“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对本申请无法构成技术启示。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比文件3 (“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效果 的研究”,张毅,等,《粮食与饲料工业》,2010年第8期,第31-33页)公开了 一种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 的方法,大豆肽液脱色率为62. 24%,肽损失率6.39% 。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 (“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效果 的研究”,张毅,等,《粮食与饲料工业》,2010年第8期,第31-33页)公开了 一种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 的方法,其脱色剂活性炭与本申请不同,而且其脱色剂的添加量与本申请也不相同,基于此,其大豆肽液脱色率为62.24%,远远低于本申请的96.24%-97.2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提高了50%以上);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且上述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林业科学院

                            2022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