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后续的引用关系。

2、将原权利要求10即新权利要求8的引用装置的部分修改为“采用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适宜高寒地区的模块式养猪用自动化饲养装置”,独权不存在多引的问题,克服了之前无引用关系的问题。

3、将新权利要求10的“需要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消除该部分积雪,”修改为“需要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消除送雪机构(301)上部的积雪”,本文从前后文可直接得到,未超过修改范围。

4、将南墙支架102统一修改为1022;滑轮线3041修改为滑轮线3043

5、将权利要求1的“当接雪板(3052)在其行程顶部的时候,接雪板(3052)的侧挡板卡在接雪板(3052)内,此时接雪板的背部卡在接雪板(3052)和南墙(102)内;”修改为“当接雪板(3052)在其行程顶部的时候,接雪板(3052)的侧挡板卡在固定片(3053)内,此时接雪板(3052)的背部卡在固定片(3053)和南墙(102)内;”。

6、将“在垫料板体(401)对上侧对应的南墙(102)和北墙(103)上设有翻料移动槽(404)”的“对上侧”修改为“的上侧”,此处为笔误。

上述的格式性修改,同步在说明书进行修改。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