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6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后续的引用关系。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5,均与对比文件1相似,其中的技术领域区别和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权利要求6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有不同意见,并陈述如下:

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属于不同的植物对象,工业大麻的韧性远大于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青稞,且青稞的脱粒难度又大于工业大麻,因此,两者的技术要求完全不同,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的权1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如本发明权1是“所述收割机前侧设有升降板,所述升降板包括升降支撑板和滑轨段,升降支撑板固定连接在收割机前端,滑轨段设置于升降支撑板前,所述上层切割机构和所述下层切割机构分别安装在滑轨段的不同位置;”即本发明是让上层切割机构和下层切割机构在同一个滑轨段各自完成高度运动和固定,而对比文件1给的方案,是在其上层割台和下层割台分别设置液压油缸,各自调整自己的位置,根本没有用到同一套机构,且其文字和附图2-3明确表达了,其采用的方式并非本发明用同一个滑轨段实现的垂直运动,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通过角度调整实现的运动,本领域的常识是,青稞作为小麦的一种,其高度范围差异较小,且总高度不大,因此,在一定角度范围内微调,可以实现效果,但本发明针对的是大麻,大麻无论是整体高度还是个体差异,都远大于青稞,因此为了适应大麻的具体特色,对其需要用垂直调整高度,而非角度调整高度的方式,才能实现更大范围的效果,并且不会导致前后的伸长距离发生变化,这显然不是对比文件1能给出技术启示后的常规选择。

在此基础上,由于大麻的韧度大,被切割下来的上层枝叶也具备较高的韧度,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一条带有两种旋向的螺旋搅龙,能一次性让两侧的青稞汇聚到中部,适合青稞这种穗体,即便被搅动输送中发生破损也不会造成后续的麻烦,反而用输送带会导致成本增高,但本发明的是大麻,发生大量破损让后续分离出现问题,不适宜采用该方法,在两者的输送原理思路都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能从对比文件1的方案就得到本发明的方案的技术启示,这不符合现实情况。

同时,本发明振动筛结构因为设置于箱体内,需要采用侧面带纺织物的方式,既能够保证不从侧面掉落,又不影响振动筛本身的工作,这并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的分选一般都是让振动筛同时实现筛选+输送,因此一般都是振动筛本身长度大于底部的接料机构,因此根本无需采用侧面的防掉落措施,且最后用侧面翻转的方式让分离后的枝叶和种子可以分别进行回收,这也是现有技术未提供的方案。如果审查员认为这都是现有技术常规方案,请给出相关参考信息,便于申请人信服。

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可以让大麻秆从竖直状态变成与运动方向垂直的倾斜状态,并提供了两套输送带,一套用于把麻杆从竖直切断变成向与运动方向垂直的两侧倾斜,然后第二套用于将直接坠落下来的麻杆在坠落后放平,然后输送到储存部位实现堆料。但该机构,于本发明原权利要求6的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效果是要使其成为垂直与运动方向平铺的结构,因为其采用一套扭曲的输送带实现放平,则不光需要麻杆倒下,还需要麻杆侧翻,因为如果对比文件2不用扭曲的结构,则麻杆倒下的方向将不可确定,会浪费储存空间,并且不便于后期回收。而本发明采用的是,无需使麻杆侧翻,而是从送入的时候就通过单独设置的上下两个角度不同的倾斜输送带和常规输送带,让麻杆自行倾斜,且在过程中不会扯伤或者挤压麻杆,相对的,对比文件2的方案因为只有一个传送带让麻杆变向,因为没有任何中部的缓冲空间,其容易对麻杆造称拉扯或者挤压,而本发明不存在这个问题,中部的空隙能让麻杆有足够空间缓冲,这是采用一个扭曲的传送带的对比文件2根本没给出任何启示的,且本发明的麻杆在后续可以输送到麻杆箱,利用自身的倾斜直接倒下,并都保持和装置的前进方向相同的排布,不会因为运动的惯性发生便宜,这一点对比文件2必然不可能做到,本发明的结构让麻杆在堆积后铺在整个杆隔板上并通过吹风机让其整体平铺,利用好整个空间,相比于对比文件2的依靠前后两段分别实现两个方向倾倒再运输的方式,本发明的方案通过对输送带的结构改进,用一个步骤实现了倾倒加运输,且不需要倾倒两个方向,能极大的节约输送带的排布空间和安装难度,并且后续的从权对空间的多层设置让利用率也更高。本发明无论是技术方案还是技术效果,都与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关联,对比文件2的结构和运输及排布方案都与本方案完全不同,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就不存在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显而易见的可能。

因此,与对比文件1-2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A22.3的要求。

三、关于其他权要符合创造性要求

在独权具备创造性高的条件下,从权也具备创造性,且本发明的从权本身也具备创造性,如上文已经说过的,让吹风机让麻杆能平铺,这是本领域现有技术未给出启示的地方,如隔板本身的运动结构和自身结构,能够方便麻杆能用最方便的姿态放入,避免有落差会出现弹跳变位等情况,影响放置的整齐度,而对比文件3,即便不考虑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效果的差别与本发明相差的已经远超过相似领域了,就说其本身的结构,其给出的技术启示也仅仅是伸缩杆通过其本身的结构的伸缩杆和连接板配合带动不同层的高度变化,根本与本发明要达到的每一层自行运动调节高度不同,两者完全没有任何参考性。也就谈不上技术启示了。而且本发明为了让每一层能达到所需的效果,对其具体结构还进行了改进,使其隔板本体和隔板支架能够分离,方便后期回收,这都是对比文件3和其他现有技术根本没给出的方案。因此,与现有技术相比,从权无论是基于独权还是自身,都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