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答复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首先,食物的流量是通过活动杆的推力、推动速度、食物的粘稠度等共同决定的,仅通过控量组件调整开口的大小是无法有效控制食物流量的;其次,通过本申请加食组件6的结构进行加食不能排除桶内气体,无法有效使3食物流入;再次,本申请的主题名称为肿瘤科用护理喂食辅助用具,但是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没有体现主题名称中肿瘤科的相关性,本申请技术方案仅记载了喂食辅助用具的结构,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特征与肿瘤科也没有关联,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与肿瘤科的内在联系,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技术方案与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之间不相关联,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做以下陈述: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3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说明书与说明书摘要中的对应内容部分,同时正确修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引用基础问题,修改后已获得正确替换页,现申请人提交替换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修改规定。

二、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首先,申请人认为,在同种食物进行喂食时,其食物的粘稠度是一致的,而医护人员在喂食过程中,其推动活动杆的推力一般都是均匀进行的,在均匀推动时其推力与推动速度是一定的,因此通过控量组件调整开口的大小是可以有效控制食物流量的。

其次,本实现新型主题为一种肿瘤科用护理喂食辅助用具,那么在肿瘤科喂食时,若一次喂食结束需要加食。而在加食时,传统的结构是取下后加食,而为保证肿瘤科内患者进食的便捷性,本申请设置连续加食组件,该连续加食组件就是便于对肿瘤科的患者进行进食的,因此设置连续加食机构的技术方案是完全针对肿瘤科的,因此具有针对性,与肿瘤科有关联性的。

因此,肿瘤科用护理喂食辅助用具在喂食过程中完全可能出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例如使用时很难实现控量,对流食难以实现过滤功能,以及很少设置连续加注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肿瘤科患者在喂食过程中易发生的情形,而本申请设置的控量组件、过滤组件以及连续加食组件等部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设计的技术方案,因此控量组件、过滤组件以及连续加食组件等部件构成的技术方案与“肿瘤科”之间时存在必然联系,并在技术应用上的关联的。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