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6月02日发出的关于《一株羊口疮病毒弱毒株及其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4改成“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一株羊口疮病毒弱毒株在制备预防羊口疮病毒产品中的应用”;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具体的修改内容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株羊口疮病毒弱毒株。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羊传染性脓疱病毒细胞传代致弱毒。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获得的病毒毒株不相同。
本申请背景技术记载了:“目前并没有治疗羊口疮的特效药,所以对于羊口疮的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羊口疮疫苗现已研究出痂皮强毒疫苗、灭活疫苗、弱毒疫苗,但是到目前为止,灭活疫苗的保护力低,弱毒疫苗也有散播病毒和毒力反强的风险,应用的弱毒疫苗在免疫过程中仍效果不理想、保护率不高,到目前为止没有有效的疫苗用于羊口疮的防治”。因此,持续开发羊口疮新毒株并研制新疫苗是治疗羊口疮的迫切需要。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对已分离的羊口疮病毒在羔羊睾丸细胞上增殖培养,通过连续传代培育出羊口疮病毒弱毒株,该病毒分离毒株对研制地方性ORFV 的有效疫苗提供了优质的材料基础和选择空间。
进一步地,审查意见中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株通过传代弱化的羊口疮弱毒株,本申请的弱毒株仅证明了其毒力弱化,并未证明其作为疫苗的保护力,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毒株相比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分离流行株、通过传代弱化获得弱毒株已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是采用此类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传代弱化筛选出弱毒株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完成。
对此,申请人难以认同,具体分析如下:
本申请背景技术介绍了:目前羊口疮疫苗现已研究出痂皮强毒疫苗、灭活疫苗、弱毒疫苗,但是到目前为止,灭活疫苗的保护力低,弱毒疫苗也有散播病毒和毒力反强的风险,应用的弱毒疫苗在免疫过程中仍效果不理想、保护率不高,到目前为止没有有效的疫苗用于羊口疮的防治。可见,羊口疮疫苗的进一步开发仍然是迫切需求,而开发疫苗的首要就是毒株的筛选。本申请首先是发现了一株羊口疮病毒,命名为QD/2015株(保藏号为:CCTCC NO:V201963),其在羊睾丸细胞上的 TCID50 为 10-4.5/0.1ml,该毒株为强毒株,临床症状表现为典型的羊口疮发病症状。然后将该强毒株依次增殖,接种传代至90代。取10代、20代、59代、70代、90代细胞毒冻存,做TCID50检测病毒滴度及荧光定量PCR检测病毒含量,其中传代到90代的弱毒株即为本申请提交保藏的弱毒株,并且经过TCID50 试验,得出:强毒株在羊睾丸细胞上的细胞毒 TCID50 结果为10- 4.5,及培养20代细胞毒 TCID50 结果为10- 5.5,50代细胞毒 TCID50 结果为 10- 6,70 代细胞毒结果为 10- 6.5,90代细胞毒 TCID50结果为 10-6.6。羊口疮病毒灭活效果检验结果证实:将 37℃
以 0.4 甲醛灭活 48h的传代90的弱毒株接种于羊睾丸细胞上观察3~5 天,结果显示细胞没有产生病变,盲传 3 代后细胞仍然没有产生病变,病毒已灭活不具备感染能力。可见本申请的弱毒株已经不具备感染能力,因此不存在散播病毒和毒力反强的问题,那么可以为研制地方性ORFV 的有效疫苗提供优质的材料基础和选择空间。
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株羊传染性脓包病毒弱毒疫苗株,一方面菌株和本申请完全不相同,因此,其所制备的弱毒株并不能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2小节指出:(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就表示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显然,本申请已经证实了该羊口疮病毒弱毒株已经不具备感染能力,完全可以作为研制地方性ORFV 的有效疫苗材料。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一株羊口疮病毒弱毒株在制备预防羊口疮病毒产品中的应用,也是直接或间接基于权利要求1的弱毒株实现,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以上陈述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继续审查该发明申请并予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