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2年06月24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22062102538950)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修改说明:
合并权利要求1和2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并且将说明书中“所述气体置换装置包括置换组件和气体排出组件,所述气体排出组件用于连通所述气体腔与筒体的外部空间,所述置换组件用于推动所述气体腔内气体,使所述气体腔内的气体由所述气体排出组件排出到所述筒体外;所述气体排出组件包括连通管,所述连通管一端与所述气体腔连通,另一端穿过所述筒体与所述筒体的外部空间相连通;在所述连通管上还设置有单向导通装置,使所述连通管在由所述筒体内至所述筒体外的方向上单向导通,所述单向导通装置设置在所述连通管上靠近所述气体腔的一端”合并进入权利要求1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本次修改,仅在于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和说明书中笔误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下述区别:
所述气体置换装置包括置换组件和气体排出组件,所述气体排出组件用于连通所述气体腔与筒体的外部空间,所述置换组件用于推动所述气体腔内气体,使所述气体腔内的气体由所述气体排出组件排出到所述筒体外;所述气体排出组件包括连通管,所述连通管一端与所述气体腔连通,另一端穿过所述筒体与所述筒体的外部空间相连通;在所述连通管上还设置有单向导通装置,使所述连通管在由所述筒体内至所述筒体外的方向上单向导通,所述单向导通装置设置在所述连通管上靠近所述气体腔的一端。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降低排出气体在排气管内的凝结,以及降低凝结后形成的液滴或者固体颗粒物进入到培养基质上,导致培养基局部区域形成高浓度的问题。
首先,申请人认为,在微生物培养技术领域中,排气管内形成液滴或者固体颗粒物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的,在微生物培养技术领域中,排气管内的液滴或者固体颗粒物可能存在落入培养基质内导致培养基局部区域形成高浓度而影响微生物发育,也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也并未公开上述技术问题,所以,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原文如下:
使筒体1外部的空气不能由封堵组件进入到气体腔4内。在实际使用中,发明人发现,由于气体腔4内的气体通常都较为湿润,所以,在连通管5道在多次排气后,在连通管5道内极有可能汇聚液滴颗粒,甚至在更长时间后干结成固体或者粉尘颗粒,若采用连通管5道朝气体腔4内鼓入新的适宜气体,这些颗粒物就有可能随之被送回执气体腔4内,落入到培养基上,在这些颗粒物及其周围的培养基上形成浓度极高的异常物质,极容易导致局部微生物发生变异和死亡,进而影响整个微生物的培养效果,所以,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单向导通装置6的设置,使单向单向导通装置6只做排气用,如此,避免排气时的沉积物被新入适宜气体再次带入筒体1内对微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供微生物的培养质量。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单向导通装置6设置在所述连通管5上靠近所述气体腔4的一端。如此,进一步的确保连通管5的污染物不进入到筒体1内,同时,还确保气体腔4内的气体尽量多的排出,避免管道内的残余气体返回气体腔4内。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连通管5沿所述气体腔4的内壁竖向布置,所述连通管5的下端与所述培养基质腔3的上缘间隙配合,所述连通管5的上端穿过所述筒体1上端部分形成排气嘴。将连通管5竖直设置在气体腔4的侧壁,排气嘴位于筒体1上端部分,使排气嘴处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避免排气嘴位置较低时,为了预留操作空间而使多个筒体1之间隔开较多距离;而且,连通管5道设置在气体腔4内壁,使得连通管5的温度于气体腔4内温度相一致,降低气体进入连通管5时凝结成液滴的可能,进而降低排出气体对连通管5的污染风险。
作为另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连通管5包括穿出段和竖直段,所述竖直段沿所述筒体1的外壁竖向布置,所述穿出段一端位于所述筒体1内,与所述培养基质腔3的上缘间隙配合,另一端穿出所述筒体1外,与所述竖直段的下端相连。在该方案中,将连通管5的竖直段设置在筒体1外,能够有效避免对筒体1内部空间的占用,也能够确保筒体1内部的平滑,减少筒体1内存在的缝隙等,降低培养基质汇聚在缝隙处而导致在该局部处出现高浓度培养基质的问题,进而避免了这些高浓度培养基质落入下方培养基质而导致的不利影响。
作为进一步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穿出段在自所述筒体1内至筒体1外的方向上向下倾斜。将穿出段倾斜向下,如上述的,排出气体在连通管5内凝结为液滴颗粒时,可以避免这些颗粒落入培养基质腔3内,进而确保微生物良好的培养质量。
通过上述,可以清楚知晓:
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时,并不会有技术动机将其修改或者调整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还具有下述技术效果:
1、单向导通装置6设置在所述连通管5上靠近所述气体腔4的一端。如此,进一步的确保连通管5的污染物不进入到筒体1内,同时,还确保气体腔4内的气体尽量多的排出,避免管道内的残余气体返回气体腔4内;
2、连通管5道设置在气体腔4内壁,使得连通管5的温度于气体腔4内温度相一致,降低气体进入连通管5时凝结成液滴的可能,进而降低排出气体对连通管5的污染风险;
3、将穿出段倾斜向下,如上述的,排出气体在连通管5内凝结为液滴颗粒时,可以避免这些颗粒落入培养基质腔3内,进而确保微生物良好的培养质量。
所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具有突出的显著的进步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它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