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发明名称一种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及其控制方法+申请号
针对本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 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在以上专利法规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展开具体的分析,充分论证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一、 针对上次审查意见中的审查结论中的错误和偏差,以下进行具体论述。
审查员认为: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机动车无人巡逻车,使得巡逻车能够在时间灵活性和驾驶安全性方面进行改造,实现24小时无人自主巡逻属于本领域普遍勋在的技术追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无人巡逻车的相关设置启示,并且认为本申请参考对比文件2内的提高声源定位方法及设备和对比文件3内的鱼眼镜头的声源定位方法相关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启示,完成本申请。
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汽车鸣笛抓拍装置,解决的是固定式鸣号抓拍装置的不足。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六轮驱动低速全天候无人驾驶巡逻车系统,解决的是无人驾驶巡逻车的问题,可见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明显不同,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因此两者存在结合壁垒,两者无法进行结合,本申请的效果是对比文件所不及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 1和富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2合并作为新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相应修改。
2、具体修改内容见替换页和对照页。
3、修改后新权利要求1:
一种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设置有:
麦克风;
麦克风安装在车体顶部,车体顶部安装有可升降云台,可升降云台上端安装有球状声学照相机;
车体内部安装有LED显示屏;车体前后两端安装有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前侧安装有摄像头,后侧安装有夜视摄像头;车体左右两侧安装有北斗定位装置;
所述麦克风为高灵敏度麦克风,呈阵列安装在车体顶部;
所述可升降云台设置在高灵敏度麦克风阵列中心;
所述球状声学照相机为先进声学照相机,球状声学照相机球心与可升降云台的轴线共线;北斗定位装置分别安装在车体横向两侧,两装置中心与升降台中心三点共面安装。
后续的分析论证,主要以修改后的修改后新权利要求1作为论证的基础,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专利代理师立足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法规,来具体地、详细地论证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通过对新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对比分析,得到以下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现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所述的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中的核心技术方案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鸣笛声识别抓拍巡逻车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两者不相似、也不相同。
本申请所述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的核心部件为麦克风安装在车体顶部,车体顶部安装有可升降云台,可升降云台上端安装有球状声学照相机;同时车体内部安装有LED显示屏;车体前后两端安装有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前侧安装有摄像头,后侧安装有夜视摄像头;车体左右两侧安装有北斗定位装置。
而对比文件1的核心部件为声源定位设备5;车体顶部安装有可升降云台,可升降云台上端安装有抓拍摄像头4和声源定位设备5;车体内部安装有显示器。
综上所述,两者的声源定位和声源的寻找方式不同,本申请的声源定位和寻找方式是通过车体左右两侧的北斗定位装置和车体前后两端的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而对比文件1则是通过声源定位设备对声源定位寻找。
2、本申请还公开所述麦克风和声学照相机及其安装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此内容。
本申请所述的麦克风为高灵敏度麦克风,呈阵列安装在车体顶部;
所述可升降云台设置在高灵敏度麦克风阵列中心;
所述球状声学照相机为先进声学照相机,球状声学照相机球心与可升降云台的轴线共线,
球状声学照相机为先进声学照相机,球状声学照相机球心与可升降云台的轴线共线;北斗定位装置分别安装在车体横向两侧,两装置中心与升降台中心三点共面安装。
本申请所述可升降云台设置在高灵敏度麦克风阵列中心,球状声学照相机为先进声学照相机,球状声学照相机球心与可升降云台的轴线共线。通过感知实时环境,及时调整可升降云台,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为球状声学照相机提供良好的视野和充足的抓拍时间,可以提高声源定位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分析,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汇总如下:
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所述的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中的核心技术方案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鸣笛声识别抓拍巡逻车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两者不相似、也不相同。
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还公开所述麦克风和声学照相机及其安装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此内容。
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实际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为:
现有技术在固定路口设置机动车鸣笛抓拍系统,存在监控范围受限、识别准确率较低、普及率较低、人工成本高的问题。
3、区别技术特征创造性分析!除了对比文件1之外,审查意见还引进了其余的对比文件、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等或者他们之间的结合,它们也无法否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区别技术特征1创造性分析:本申请所述鸣笛声识别抓拍无人巡逻车的麦克风安装在车体顶部,车体顶部安装有可升降云台,可升降云台上端安装有球状声学照相机;同时车体内部安装有LED显示屏;车体前后两端安装有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前侧安装有摄像头,后侧安装有夜视摄像头;车体左右两侧安装有北斗定位装置,能分辨识别很小的目标,而且能同时识别多个目标;具有成像能力,体积小、机动性和隐蔽性好的特点,实时将周围环境信息传递到决策层。
区别技术特征2创造性分析:本申请还公开所述麦克风和声学照相机及其安装的位置,通过设置球状声学照相机,可将鸣笛声以图像的方式显现出来,从而丰富了关于禁鸣的证据种类,便于在夜晚进行实时监控;车体左右两侧安装有北斗定位装置,便于根据鸣笛声识别定位层传递的声源坐标与从北斗定位装置获取的自身定位坐标计算球状声学照相机所需转的空间角度。
综上所述,我们经过分析论证,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等技术方案根本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难以结合的技术壁垒,从而很难得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从而也证明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之间或者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包括惯用手段)之间结合起来的技术方案也无法解决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具备创造性的。
4、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经过了专业的研发和论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具体分析如下:
本发明可实现在规划路段进行24小时自主巡逻,识别汽车鸣笛声并定位抓拍,实现流动式巡逻监控抓拍。填补了解决灵活区域、灵活时间段等禁鸣问题的空白。
本发明通过设置球状声学照相机,可将鸣笛声以图像的方式显现出来,从而丰富了关于禁鸣的证据种类。
本发明通过感知实时环境,及时调整可升降云台,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为球状声学照相机提供良好的视野和充足的抓拍时间。
本发明的目的是对不文明驾驶行为起到优秀的警示、劝诫作用,将违法鸣笛行为消灭在发生之前,减轻噪声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上述几方面证实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绝对不是根据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简单的就能获得的,仅靠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和现有技术启示也绝对得不到的,必须对现有技术的进行大力的研究和创新。
四、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答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有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