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83日发出的关于《一种中药组合物、饲料添加剂及其新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3删除;

2、将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4中,将权利要4修改为权利要求1;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修改为“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按实施例1的内容修改;

3、将权利要求567删除;

4、将权利要求9合并到权利要求8中,将权利要求8修改为权利要求2

5、将权利要求10修改为权利要求3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有以下区别:

1)本申请的组合物为乌梅、党参、黄连、姜黄、诃子、白术、茯苓;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中药组合物仅由上述七种成分构成,不需要含量为15%的干柿,尤其不含有含量为5%的甘草;对比文件1(“复方乌梅止痢散”治疗断奶仔猪腹泻的临床试验)的方案由乌梅、党参、黄连、姜黄、诃子、白术、茯苓、干柿和甘草组成;

2)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将各种材料粉碎,过10目筛,水煎煮3次,各次的用水量依次减少,煎煮时间依次减少,合并各次滤液,真空浓缩至一定的相对密度;在一定条件下离心,过滤,喷雾干燥;对比文件1的方法仅为分别破碎过60目筛,混合均匀,用塑料袋密封;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于原料组分有明显区别,在制备方法上有本质区别,而且中药材直接粉碎和中药材通过提取干燥是完全不同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甘草有强心、解毒、祛痰、保护肠胃粘膜等作用;本申请不加入甘草,说明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采用多次煎煮、离心过滤、喷雾干燥的方式,制成成品,较对比文件1的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适用性更强、更方便使用,成品可以直接溶解于水;对于小鼠和肉兔有更好的适应能力;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仅可以处理断奶猪,处理其水谷不化,精微不布的问题(见对比文件1讨论与分析部分),而断奶猪与小鼠和肉兔是不同的动物,产生疾病的情况也不同;本申请的中药组合物,可以开发成兽药,兽药的剂型包括汤剂、口液体制剂、颗粒剂、散剂、糖浆剂等适于服用的剂型,也可以应用在畜禽饲料中;经小鼠、大鼠模型实验证实,该中药组合物具有良好的解热镇痛功效;经肉兔饲喂研究证实,该中药组合物应用于饲料添加剂可以显著提升肉兔生长性能、机体免疫力和抗氧化功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针对不同动物的不同问题,进行不同组合的药剂,对比文件 1的产品对猪的止泻作用进行了简略的表述,由此推断其具有调节代谢的机能;而本申请对大鼠发热的影响、小鼠热刺激致痛的影响、醋酸致小鼠扭体影响、二甲苯致小鼠耳肿胀的影响、肉兔生长性能的影响、肉兔免疫器官指数影响、肉兔血清免疫指标的影响、肉兔血清抗氧化指标的影响,分别通过各表详细分析,证实了本申请产品的功效。

2、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有如下区别;

1)对比文件2(养猪用药500问)提到的乌梅散由乌梅、干柿、黄连、姜黄、诃子组成;

2)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制备方法;一般称为散的中药,制备方法通常为:粉碎→过筛→混合→分剂量→质量检查→包装(参见网文:中药知识必学);可知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也就是大致如上;

基于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方案,多出了党参、白术、茯苓;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党参补益中气,白术燥湿健脾,茯苓宁心益脾,兼利水湿(见对比文件2讨论与分析部分);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原料组成以及制备方案都存在本质的不同;

对比文件2也仍然是一种养猪用药,虽然对比文件2指出对于体虚者,可加党参、白术;但是体虚与本申请所针对的解热、镇痛是完全不同的方向;对比文件2 所公开的内容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3 中兽药基础)公开的乌梅散,有乌梅、干柿、诃子、黄连、姜黄;其使用方法为:水煎,候温灌服;

根据所列名目,其在《元亨疗马集》中,是一种治疗马病的药方,其采用的水煎,候温灌服方案,与本申请的使用方法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也提及了对于体虚者,加党参、白术、茯苓、山药,以增强疗效;一方面体虚与本申请所针对的解热、镇痛是完全不同的方向,一方面对比文件3没有说明用量,根据《山药的功效与作用》,山药具有诱生干扰素的作用;该作用与本申请主要治疗的问题没有关联,不能保证其适用于小体型禽畜,对于体虚的禽畜也不能保证其适合;其他组分由于没有说明用量,难于确定其功能;在中药配方中,不同的用量比例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用药效果,对比文件3 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难于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关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5所提及的抗菌消炎功能,对比文件5(精品热销清热**涩肠止泻猪药兽药克痢盾抗菌消炎乌梅散)公开了一种组分,该组分为乌梅、柿饼、黄连、姜黄、诃子;该药物仅提供了原料,并没有涉及到制备方法,是否能用于小鼠、大鼠、肉兔也未提及,原料的组合与本申请有实质不同;且治疗的主要是羔羊、仔猪等大型动物,与本申请的配料方案以及制备方法均有实质区别,使用目标也有本质区别。

虽然采用多次煎煮、合并滤液,浓缩、过滤、喷雾干燥,各自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但从对比文件中无法进行推测,也无从获得启示;一种制备方法通常特定的适用于一种原料,当原料有差异时,不同的方法也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判断其是否适合;本申请利用喷雾干燥的方式,保持了汤剂的特色,有效成分得到了保留,适用于口液体制剂、颗粒剂、散剂、糖浆剂适于服用的剂型,尤其适用于作为饲料添加剂,适用于小体型禽畜。

综合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组合方案,是基于不同原料组分,采用不同的方法制备的中药组合物;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3的组合方案均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难于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中药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组合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基于本申请在原料组合,以及制备方法上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组合方案,有实质区别;当制作饲料时,也必将形成本质区别;当将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方案作为添加剂时,仍将存在本质区别;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了创造性的条件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4、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以上陈述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继续审查该发明申请并予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