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制备方法及应用202111512589.X”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 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技术、普通技术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在以上专利法规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展开具体的分析,充分论证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1,将创新点丰富的原权利要求2合并以后作为新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相应修改。
2、具体修改内容见替换页和对照页。
3、修改后新权利要求1:
一种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按照质量百分比计,由22 .2%~24%的Bis‑GMA、69 .375%~75%的TEGDMA、0
.4625%~75%的CQ、0 .4625%~0 .5%的4E以及0%~5%的DMAEM组成;
一种应用所述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暗室中,将相应质量的DMAEM和渗透树脂加入样本瓶中,避光条件下在摇床上溶解混匀24h。
后续的分析论证,主要以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作为论证的基础,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专利代理师立足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法规,来具体地、详细地论证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壁垒,由于结合壁垒的存在,作为不具备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公知常识等现有技术之间进行结合来反驳本发明新权利要求1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也证明了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创造性论证的技术方案的基础汇总。
A、对比文件1提及的相关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叔胺单体它可以共价聚合于复合树脂,同时还具备pH敏感的抗菌特性,即:在当pH降低的酸性环境时,叔胺带正电,具有强效抗菌能力。当pH升高至中性后,叔胺去质子化,不带有抗菌特性。龋坏形成过程中往往伴随菌斑生物膜产酸过多pH值下降,因此DMAEM因其pH响应的特点在菌斑生物膜中可发挥抗菌作用,在防龋方面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已有研究证实,将一定量的DMAEM加入树脂粘接剂中,在不影响树脂粘接性能的同时,表现出可重复且长效的抑制菌斑生物膜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
B、对比文件2提及的相关技术方案:
一种抗菌齿科修复复合树脂,按质量百分比,所述组分包括树脂基体19-24.wt%,引发剂1.wt%,无机填料75-80.wt%;其中无机填料为SiO微球和Zn0介晶微球,所述树脂基体为双酚-A-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Bis-GMA和二甲基丙烯酸三乙二醇酯TEGDMA;引发剂为樟脑醌。
C、对比文件3提及的相关技术方案:
一种树脂制备方法是暗室中,将相应质量的DMADDM和渗透树脂加入到ep管中,避光在摇床上溶解混匀24小时(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5段)。由此,基于类似的树脂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的树脂制备方法得到所述的树脂材料。
D、对比文件之间结合难度及结合壁垒的分析。
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壁垒:
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新型叔胺单体,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型叔胺单体制备问题;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抗菌齿科修复复合树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抗菌齿科修复问题;对比文件3提供的是一种树脂制备方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树脂制备问题。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2、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则采用解决问题的技术也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直接结合起来。
鉴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2、3结合,存在结合难度和壁垒,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故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之间无法结合的技术壁垒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新权利要求1绝对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
2、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通过对新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对比分析,得到以下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现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中还包含Bis-GMA、TEGDMA、CQ和4E”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原料组分,且本申请提供原料用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由于不同的原料组分及用量之间相互影响,其影响存在不可预料性,本申请是通过大量实验筛选确定的最优原料组分及用量并制备的产物的效果是出乎常规预料的,属于创新性研究成果,这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备的,综上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体原料组分及用量不同,实现的效果也不同,本发明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能根据患者口内pH变化发挥较好的抗菌效果,预防早期龋的发生,解决了现有渗透树脂无法具有抗菌效果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抗早期龋的pH敏感智能材料,在生物相容性较好且机械性能较好的情况下,可抑制表面生物膜的生长代谢,且能抑制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且该材料具备pH敏感性质,在酸性环境(pH 6 .7)下,其抑制作用增强;这是对比文件1达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新权利要求1新增加“一种应用所述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暗室中,将相应质量的DMAEM和渗透树脂加入样本瓶中,避光条件下在摇床上溶解混匀24h”扩展了新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范围,是本申请限定的新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实现的效果也不同,本发明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能根据患者口内pH变化发挥较好的抗菌效果,预防早期龋的发生,解决了现有渗透树脂无法具有抗菌效果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抗早期龋的pH敏感智能材料,在生物相容性较好且机械性能较好的情况下,可抑制表面生物膜的生长代谢,且能抑制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且该材料具备pH敏感性质,在酸性环境(pH 6 .7)下,其抑制作用增强;因此,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分析,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汇总如下:
区别技术特征1:新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原料组分及用量不同;本申请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中还包含Bis-GMA、TEGDMA、CQ和4E”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原料组分,且本申请提供原料用量也与对比文件1不同。
鉴于上述分析,区别特征区别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证明了,本发明新权利要求1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也证明了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实际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为:
现有龋白斑的治疗方法中,应用树脂渗透只能封闭釉质60%左右深度的牙釉质孔隙,不能阻止微生物产生的酸性物质扩散到未封闭的牙釉质空隙;同时商业化渗透树脂目前作用较单一,缺乏抗菌作用。
鉴于上述分析,区别特征区别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证明了,本发明新权利要求1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也证明了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4、区别技术特征创造性分析!除了对比文件1之外,审查意见还引进了其余的对比文件、公知常识、惯用手段等或者他们之间的结合,它们也无法否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区别技术特征1创造性分析: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区别为:
本申请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按照质量百分比计,由22
.2%~24%的Bis‑GMA、69 .375%~75%的TEGDMA、0 .4625%~75%的CQ、0
.4625%~0 .5%的4E以及0%~5%的DMAEM组成”,其中,本申请提供原料组分及用量与对比文件2不同,由于不同的原料组分及用量之间相互影响,其影响存在不可预料性,本申请是通过大量实验筛选确定的最优原料组分及用量并制备的产物的效果是出乎常规预料的,属于创新性研究成果,本发明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能根据患者口内pH变化发挥较好的抗菌效果,预防早期龋的发生,解决了现有渗透树脂无法具有抗菌效果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抗早期龋的pH敏感智能材料,在生物相容性较好且机械性能较好的情况下,可抑制表面生物膜的生长代谢,且能抑制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且该材料具备pH敏感性质,在酸性环境(pH 6 .7)下,其抑制作用增强;这是对比文件2达不到的。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区别为:
本申请提供的“一种应用所述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暗室中,将相应质量的DMAEM和渗透树脂加入样本瓶中,避光条件下在摇床上溶解混匀24h”不是单独方法,本申请还包含“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按照质量百分比计,由22 .2%~24%的Bis‑GMA、69 .375%~75%的TEGDMA、0
.4625%~75%的CQ、0 .4625%~0 .5%的4E以及0%~5%的DMAEM组成”与对比文件3原料不同,不同原料实现的效果也不同;本发明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能根据患者口内pH变化发挥较好的抗菌效果,预防早期龋的发生,解决了现有渗透树脂无法具有抗菌效果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抗早期龋的pH敏感智能材料,在生物相容性较好且机械性能较好的情况下,可抑制表面生物膜的生长代谢,且能抑制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且该材料具备pH敏感性质,在酸性环境(pH 6 .7)下,其抑制作用增强,这是对比文件3达不到的。
综上所述,我们经过分析论证,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等技术方案根本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难以结合的技术壁垒,从而很难得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从而也证明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之间或者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包括惯用手段)之间结合起来的技术方案也无法解决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是具备创造性的。
5、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经过了专业的研发和论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具体分析如下: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优点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汇总:
本发明提供的pH敏感渗透树脂智能材料,能根据患者口内pH变化发挥较好的抗菌效果,预防早期龋的发生,解决了现有渗透树脂无法具有抗菌效果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抗早期龋的pH敏感智能材料,在生物相容性较好且机械性能较好的情况下,可抑制表面生物膜的生长代谢,且能抑制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且该材料具备pH敏感性质,在酸性环境(pH 6 .7)下,其抑制作用增强。
上述几方面证实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绝对不是根据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简单的就能获得的,仅靠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和现有技术启示也绝对得不到的,必须对现有技术的进行大力的研究和创新。
三、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答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有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