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30日发出的关于《一种V4+自掺杂V2O5纳米线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2、将剩余权利要求做相应的适应性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V4+自掺杂V2O5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长氧化钒纳米线的制备与表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本申请的方案是,V2O5粉末和去离子水混合形成悬浊液;加入乙二胺,乙二胺的用量为0.1~0.2mL/gV2O5粉末,室温搅拌6~12h;于150~200℃水热反应30~80h,过滤出产物并清洗,于300~600℃退火15~120min。
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将1g氧化钒与60mL无水乙醇搅拌制成溶胶,加入1mL无水乙二胺继续搅拌,加入一定量的水,密封于高压釜并置于180℃的烘箱恒温反应5天,再100℃干燥处理。
本申请不需要与无水乙醇制成溶胶,也不需要密封于高压釜并置于180℃的烘箱恒温反应5天(120h);并且加入的乙二胺的用量(0.1~0.2mL/g)也比对比文件1(1mL/g)要少很多;后续也没有干燥过程。
显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存在较大区别。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地优化V4+自掺杂V2O5纳米线的制备方法。
进一步地,二审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溶胶凝胶法结合水热法制备纳米线,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五氧化二钒和乙二胺为原料水热反应制备V205纳米线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水热反应法制备V205纳米线。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反应得到的纳米线进行热处理,退火方式为常见热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反应原理和原料性质常规试验调整工艺过程中的反应参数与原料配比,其效果可期。
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完全无法赞同,理由如下:
其一,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热反应过程为:将五氧化二钒溶于水中(按对比文件2实施例3),量取乙二胺缓慢滴加,搅拌均匀之后,滴加HCl调节PH值为3.0,移至油浴锅中,160度磁力搅拌4h,使乙二胺进行原位聚合反应,收集沉淀于90度干燥,得到钒基材料。对比文件2是用1.16ml乙二胺,与0.2912g五氧化二钒反应,发生乙二胺原位聚合反应,生成的是C2 H8 N2 V7
O16材料。本申请的反应物是1g V2O5粉末与0.05-0.5ml的乙二胺反应,样品的衍射峰与正交相V2O5的峰完全重合,且没有明显的杂质峰出现;说明水热产物经退火处理转变为正交相的V2O5;SEM表征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制备的水热产物呈纤维状,……经退火处理后,其微观形貌变化不大……样品中含有一定量的V4+,经计算在10~15%(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所涉及的反应机理并不相同。
进一步地,本申请的乙二胺用量远少于对比文件2,且本申请对比例1和2已经证明当乙二胺提高到1-2ml时,无法获得纳米线;不需要缓慢滴加,也不需要用HCl调节PH值,显然,具体反应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并没有制成五氧化二钒纳米线,其目标也不是制备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而是一种锌离子电池正极,与本申请获得的是不同性能不同成分的材料;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提供显而易见的启示,不足以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其二,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V2O5纳米线具有高长径比,可充分发挥一维纳米材料的优势,具有优异的倍率性能和循环稳定性,具体实施例1~6的试验结果充分证明了其性能。尽管对比文件1也获得了性能优异的V2O5纳米线,但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完全不同,而且本申请的制备工艺更加简单,反应时间更短。对比文件2则未获得V2O5纳米线。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性。
综合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方案,是基于不同原料,采用不同物料配比方式,通过不同流程制备的不同产品;对比文件1和2没有明显的组合空间,其各自的用料配比和反应条件各不相同,即便勉强组合,也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提供显而易见的启示,其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并无相似之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主权项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权2-3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一种V4+自掺杂V2O5纳米线,是采用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制备方法获得,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6保护的是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片,包括权利要求4所述的V4+自掺杂V2O5纳米线,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保护的是一种锂离子电池,包括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正极片,在权利要求5或6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以上陈述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继续审查该发明申请并予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