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引用关系。

2、修改部分格式错误,如原权利要求3中缺少半个括号。

二、关于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要求

首先,很感谢审查员老师的认真,对每一条权利要求都做了对比和点评,这样能方便申请人进行对比判断,申请人阅读审查员老师的意见后,理解审查员老师的意思是:原权利要求1的组合式结构被D1公开,D1的部件和后续的权利要求也分别被D2-6组合后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并修改权利要求1后,陈述如下:

D1是最接近本专利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饲料稻青贮打捆机,除此以外,D1与本发明并无相似之处,本发明是用于玉米青贮饲料技术领域,虽然同为青贮饲料,但在畜牧行业中,稻只需要径向切断即可,而玉米秸秆因为尺寸和组分的原因,如果直接径向切断,根本无法完成青贮发酵,也无法给牛羊饲用,且D1所用的技术方案虽然也是从输送到切短到打捆,但其更重要的是收割到切短再打成圆形扎带,这也是目前大部分现有技术都采用的方式。与本发明提供的轴向和径向切割再筛选回送最后压料打成方形捆,并且在打捆中均匀加入发酵液的方式完全不同,且本发明明确提出了,可以不用筛选机构,根据需要进行组合,提供了组合式的方案。D2是一种用割草机来示例的组合结构,其确实提到了内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合安装不同的设备,但其全文,未给出任何可以用在本领域的技术启示,所举例子的也是通过更换电子设备等能力来提高产品内部升级更换的效果,如果仅仅因为其提到了设备可以模块化组合就认定其给出了D1也可以整体都模块化组合并得到本发明的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那大部分的组合式的机械类技术方案都不符合创造性要求,有D2一个就够了,这显然不符合审查指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存在合理的预期来引入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要求。特别是,本发明所述的便于运输的方案是基于可拆分组合的逻辑,而且内部的每个结构,都不是随意简单堆砌,而是根据整个流程工艺,在节约空间的要求下进行的最优排布组合,这种结合的效果是不应当被忽略的。与D1D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本发明权利要求1明确了分为3段,且每一段均为插接后通过螺栓或螺栓+槽体的方式实现固定,并且每一段的下方都设有运输轮,因此,可以确保每一段都能单独组装,并且组装的时候便于推动和组合,无需在内部设置任何对接的垫片或螺母,只要从外部向内安装即可实现连接,这是D1D2都未给出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在本领域也为采用的方案,现有技术一般都是一整个机器或分为多个设备流水线组合的方式,而非采用本发明的分段式组合,本发明能采用这种方式也是因为打捆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因为传统的打捆的转动过多的震动而导致整体强度收到影响,否则本发明也无法形成这种组合方式,这些,都是需要结合玉米青贮饲料的特性和本次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结合后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适应性设置。

在此基础上,本发明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提供了筛选机构+回送料机构,D3提到了一种具备筛选、回送的玉米秸秆粉碎机,但实际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具体技术手段,与本发明完全不同,D3的振动电机将筛板上下推送,使其发生形变后筛分,然后通过侧面的离心风机将秸秆从回流通道送到上部再次粉碎。而本发明这部分也是提到了让被筛分剩下的重新回去进行切割,但是,本发明回送后,不是送去如D3所述的粉碎刀,而是送回到切断以后的压料机构进行研磨,这一点与D3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D3的方式会对未加工的原料造成干扰,而本发明的不会。并且,本发明的核心是,为了实现主题所要求的能便于运输,因此三个部分都需要能被拆卸,而本发明新权利要求1明确提到了柔性管到作为回送管道,且设置于机器箱体内,因此,如前所述,本发明的筛选部分不是必须的,在拆卸运输的时候,整个柔性管道部分可以单独拆走收纳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因此需要其满足柔性和内部两个要求,否则如D3的穿过外部再回来,则机器箱体都会出现空洞导致内部的杂质泄漏,不利于内部的杂质清洁;这是D1-3都未给出技术启示的;且D3从思路上就没有为空间排布做出启示,D3采用的是自下而上回收的方式,并且大颗粒需要通过离心风机,而本发明为了提高内部空间排布的合理性以及便捷度,采用的是送风机后置,不会让切断的秸秆被送风机阻挡并冲击影响风机,且通过下方传输再向上的方式,并为了实现初次送入的秸秆段和回收送入的秸秆段互相不干涉,特别设置了压料输送机构,并且让压料输送机构从下向斜上,好让后续的压料机构能在上方压料后直接把物料送到下方的筛选机构,这些都是为了适配在一个装置内使用构思的全链条解决方案,不是能单独的用D3的启示加常规替换就可以得到的方案,而是需要结合具体实际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如果简单将D3结合D1得到的方案会是一个高度远超过本发明的方案,且无法使用分拆组合的方式,更无法便于运输,因此,相比于D3结合的方案,本发明权1利要求这种需要结合便于运输拆装模块化使用的筛选机构+回送料机构明显具备创造性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D1-6和其他现有技术还具备很多区别技术特征,如,入料机构为可拆卸,也是为了便于运输,且下入料传输带的倾斜度大于上入料传输带,且两者都向上倾斜,是为了让人工输送的时候更方便送入,并在送入后能直接到达下一步的位置较高的送料机构;而送料机构是要同时满足挤压平整+切条的工作,并且根据需要切条的高度不同而调整挤压的厚度便于切割,其核心效果是为了联动,D5确实提到了喂入铁辊+切丝辊实现类似功能,但其结构独立,如果要调节,要分别对4个结构都单独调节,很难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样通过调节相互之间的2个安装螺杆而适配一体,能同步调节到合适的间距,并结合可下压的导向体保证更精确的送出位置;D5的切丝仅仅是为了后续打捆方便,而不像本技术方案,需要便于后续切断成一段一段,必须要送出的秸秆丝均匀且精确,才能完整的适配刚好处于下一步骤的切料机构的切线位置(否则就切不到或者会切到送料机构)。因此,在D5根本没有如此高精度的需求,且所以在技术领域不太一样的情况下,即便强行将D5D1等现有技术结合,也无法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新权利要求1关于送料机构的技术方案,因为本发明的送料机构和切料机构等都是精确配合的一个整体,在本领域的常规方案替代中,很难得到如此精确的整体配合度;

而同样,切料机构采用的是回转体切料的方式,D1未公开切短器的结构,现有技术一般是采用风扇叶片式的刀片在出口处设置,这样成本更低,但存在很大的问题就是被切断的就直接向前飞出去了,难以控制落点,并且如果切断和输送的速度没配合好,容易让切的尺寸不均匀,而采用本发明的结构能保证被切断的都停在附近并被依次送入压料输送机构,确保设备内部的整洁,同时即便送出的速度不均匀,因为最大限位也就是到切料输送机构,使其无法继续前进,能保证结合弧形送料板而送到压料输送机构。同样,压料机构为了适配整体空间的排布,使其需要倾斜并配套倒料。

进一步的,振动机构采用的是旋转振动筛,其能够输送秸秆段到侧面,并提供除了出口以外的全包围结构,避免落到打捆输送机构而影响成品物料的纯净度,打捆输送机构为了适配这种方案也被迫分为横向和斜上的两段,才能利用好空间,这也是为了整体结构便于集成和拆卸而不得不做出的结构复杂化,而D3未给出类似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遇到类似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也没有动机去找到其他的技术方案来结合出本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中,打捆机构区别于现有技术常用的滚压方式,采用方形结构,一方面是为了集成空间减少震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过程中加注发酵液,这是D1D6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D1所谓的乳酸菌添加装置未给出任何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得到具体方案,从其图形来看,是在切短的时候送入,这样必然造成大量浪费和分布不均匀的问题,远不如本发明的技术特征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好),并且为了减少对底部空间的要求,对打捆机构的结构设计出能从外侧打开并底部漏出的方案,以及打捆袋如何和特别涉及的打捆机构相配合的方案进一步提高了装置的集约性和智能性,由于对新权1的描述已经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因此对本条从权仅简单表述其与D1D6的区别,未详细展开解释,如果审查员老师需要,申请人会详细补充关于打捆机构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

因此,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