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申请人收到您对本申请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认真研读,现陈述如下:
一、关于对“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论述:
权利要求修改: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5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番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工控系统的网络审计和监测方法及其系统,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出一种基于机器学习的工控环境智能安全检测系统,两者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基线形成模块包括预处理模块、机器学习模块和安全检测基线形成模块;所述预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数据采集模块采集的数据包进行预处理;所述机器学习模块,用于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所述预处理模块处理后得到的数据作为训练数据集进行机器学习;所述安全检测基线形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机器学习模块的训练结果生成适应当前工控环境的合法行为基线;所述预处理模块基于本体将数据聚合,即,将工业控制系统中具有相同概念和语义的数据进行归类和抽取,将聚合得到新的数据分类,所有分类构成的集合作为机器学习的训练数据集;所述机器学习模块基于CNN/RNN学习与建模;所述安全检测基线形成模块根据机器学习训练结果形成符合安全规范的协议特征、设备对象信息,并生成可供参考的网络通信特征列表,通过对协议分布和流量信息的匹配形成安全检测基线。
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仅公开了“针对解析还原后的原始行为,自动收集原始行为并提取特征,生成适应当前工业控制网络环境的白名单安全策略规则”,这明显与本权1中的“所述预处理模块基于本体将数据聚合,即,将工业控制系统中具有相同概念和语义的数据进行归类和抽取,将聚合得到新的数据分类,所有分类构成的集合作为机器学习的训练数据集”不同,本权1公开了机器学习所需训练数据集的具体数据来源的预处理过程,为安全探针装置内置的机器学习算法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源。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对“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论述: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对“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修改
权利要求修改:申请人将权利要求9-10的内容删除。
综上所述,申请人修改了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