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99日发出的关于《用于稻鱼共生的免耕播种机及其免耕直播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         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3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4-10依次修改成权利要求3-9,并修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二、意见陈述: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 1 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其至少具有以下区别:

权利要求1中是以机箱体作为整个设备的主体骨架,在机箱体上直接安装支撑轮柱(2)、支撑脚柱(6)、手持轴架(8)和减速电机(12)。该结构由于是以机箱体直接作为主体骨架,省去了机架这个结构,这样的结构不仅生产成本低,而且结构小而紧凑,操作更容易。最重要的是自重轻,实现了播种机的轻量化,从而移动起来更加方便,减少对稻田的压力,避免了稻田土壤的板结。而对比文件1的结构由于是以连接架作为主体骨架,在连接架的右端固定连接有固定块,再通过固定块分别连接把手和支撑部件,而播撒装置则只是连接架上设置的一个部件,其设置在连接架的内腔右部。该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结构相比,由于多了连接架这个结构,不仅体积大,不好操作,而且自重沉。

权利要求1所述机箱体(1)的底部为圆弧状。采用该结构的一个优点是利用自身的圆弧状结构即可实现水稻种向出口聚集,该结构的另一个更重要的优点是该结构与矩形体结构相比可以减轻自重。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该结构,审查员老师说对比文件1播种箱底部是倾斜的,这种说法本申请人无法认可。从说明书附图2可以清楚的看到,播种箱整体是一个立方体的结构,而在播种箱内设置有二号漏斗,漏斗的底部是倾斜的,但是这不代表播种箱的底部是倾斜的。而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漏斗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排出种子,其并不具备减轻自重的作用。采用本申请圆弧状底部结构,无需安装漏斗,依靠箱体自身结构即可实现便于种子排出的目的,大大简化了装置的结构,极大的降低了播种机的自重。

 出料装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出料装置仅包括支撑板架(14)和挡料板,挡料板(15)安装在支撑板架的两端。挡料板在转轴(13)的带动下转动,从而实现均匀撒种。本申请的出料装置不仅可以实现均匀撒种,并且该出料装置结构简单,部件少,自重轻。而对比文件1的出料装置则是在播种箱的上端穿插连接有一号漏斗,在播种箱的内腔中部固定连接有二号漏斗,播种箱的内腔左壁下部固定连接有限位箱,限位箱的内腔左壁等距离固定连接有三个弹簧,三个弹簧的共同固定连接有连接板,限位箱的内腔前壁和内腔后壁分别开设有滑槽 ,连接板的前后两端均固定连接有滑块,滑块的右端固定连接有限位块,播种箱的内腔后壁右部固定连接有电机,电机的输出端固定连接有丝杆,丝杆的外表面固定连接有半齿轮,播种箱的内腔右壁固定连接有支撑板,支撑板的上端滑动连接有推动板,播种箱的内腔底壁穿插连接有导向箱。由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的出料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出料装置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工作原理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出料装置可以实现定量播种,却无法实现均匀播种,并且对比文件1的出料装置结构非常复杂。

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得出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重轻的用于稻鱼共生的免耕播种机。

2.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布了一种宽幅免耕施肥播种机,该播种机包括机架、安装万向传动轴和悬挂臂,所述悬挂臂位于机架和安装万向传动轴之间,所述机架--侧设有变速箱,所述变速箱一侧设有肥料箱,所述肥料箱一侧设有种子箱,所述机架底部固定连接旋耕刀,所述旋耕刀一侧设有锯齿,所述旋耕刀一侧设有反向剪切刀刃,所述机架的--侧固定连接有镇压轮架,所述镇压轮架一侧设有镇压轮,所述肥料箱下方设有肥料漏斗、上输肥管和下输肥管,且上输肥管位于肥料漏斗和下输肥管之间,所述种子箱下方设有种子漏斗、上输种管和下输种管,且上输种管位于种子漏斗和下输种管之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在结构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机架为主体骨架,对比文件2是在机架的不同位置处分别安装有种子箱、旋耕刀、镇压轮等部件,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同样存在结构复杂、自重大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布区别特征①,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②: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中的种子箱也是规整的长方体结构,对比文件2也是在种子箱体内设置有漏斗,通过设置漏斗实现便于种子排出,因此,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布区别特征②。为了便于种子排出以及减轻自重而采用区别特征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12的记载可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将种子箱设置成规整的矩形体,在种子箱内通过设置漏斗状结构,从而便于种子排出。

关于区别特征,审查意见中指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7466549A)公开了一种宽幅免耕施肥播种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1段,附图1-4):种子箱10(相当于机箱体)的贯穿转动连接有转轴(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肥料箱9一侧设有电机17,电机17的输出轴与位于种子箱10内部的转盘18的轴连接),电机17(相当于减速电机)的输出端与转轴的端部连接,转轴的表面固定安装有转盘18(相当于支撑板架),转盘18的两端均固定安装有挡板19(相当于挡料板)。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使用旋转的挡板,控制播种箱体的落种速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启示下,将转轴贯穿机箱体的正面和背面,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2中的出料装置是包括转盘和挡板,且挡板数量为若干组,挡板固定连接与转盘外侧,肥料箱--侧设有电机,电机的输出轴与转盘的轴连接,通过该结构,肥料和种子在挡板的作用下,间歇的落入土壤,能够保证生长密度均匀,防止过疏过密的现象,从而可以增加产量。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以看出,挡板之间有很大的间隔,该出料装置所起的作用仅仅是能使种子或化肥间歇的落入土壤,而无法起到封闭漏斗底部,防止种子或化肥漏出的作用。

而本申请的出料装置则是包括:支撑板架和挡料板,挡料板是安装在支撑板架的两端。当不需要漏种时,挡料板可以堵住贯通槽,从而起到防止种子漏出的作用。当需要漏种时,挡料板在转轴的带动下转动,对贯通槽进行间歇性覆盖,从而使贯通槽间歇性漏出稻种。本申请的出料装置既然可以起到防止种子漏出的作用,也可以起到使种子均匀漏出的作用。因此,本申请的出料装置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作用上,都与对比文件2的漏出装置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布区别特征③,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①-③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使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也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申请由于是以机箱体作为整个设备的主体骨架,在机箱体上直接安装支撑轮柱(2)、支撑脚柱(6)、手持轴架(8)和减速电机(12),播种机整体结构简单紧凑,便于操作,自重低,整个装置更加轻量化,移动起来更加方便,减少了对稻田的试压,避免了稻田土壤的板结。

本申请由于机箱体(1)的底部为圆弧状,依靠自身的圆弧状结构便可实现有利于水稻种向出口聚集,同时也减轻了自重。

本申请的出料装置由于包括支撑板架和挡料板,挡料板是安装在支撑板架的两端。当不需要漏种时,挡料板可以堵住贯通槽,从而起到防止种子漏出的作用。当需要漏种时,挡料板在转轴的带动下转动,对贯通槽进行间歇性覆盖,从而使贯通槽间歇性漏出稻种。该装置可以在种子漏出与不漏出两种状态中轻松进行切换,无需再设置额外的装置来控制种子是否漏出,同样使装置的结构简单化、操作便捷化。

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播种装置均结构复杂,其均不具备本申请自重轻、结构简单易操作的优点。对比文件3公布了一种手推式花生多行连播点粒机,其与本申请的结构完全不同,并且应用领域也不同,因此其发明效果与本申请没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二)有关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是用于稻鱼共生的免耕播种机的免耕直播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用于稻鱼共生的免耕播种机实现的,在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 经过上述意见陈述后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缺陷。 希望审查员能够以此为基础, 继续审查本申请文件。 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 申请人恳请审查员能够再给予一次修复/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此也真诚地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