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210314935.1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包括:”。

2、将权利要求8中的“按照质量比混合五指毛桃3-2份、玉竹3-2份、赤芍2.5-1.5份、血见愁2.5-1.5份、岩白菜1.5-0.5份形成中药混合物”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并删除“按照质量比混合五指毛桃、玉竹、赤芍、血见愁、岩白菜形成中药混合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5-8也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3、删除权利要求9,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四川庆琳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庆琳生态农业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