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216545.9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
审查意见里指出:现有的抓取装置为成熟设备,根据抓取物件的重量不同可以选择对应合适配重的抓取装置,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大多数抓取装置在使用时,都不具有辅助支撑的结构,抓取较重的物品时,可能会由于力度偏差,导致装置倾斜的现象发生,是不准确也不客观的,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该抓取装置,通过设置有固定块801、连接轴802、支杆803、调节螺栓804和滑槽805,使得可以对该装置进行辅助支撑的作用,防止在抓取较重的物品时,可能会由于力度偏差,造成装置倾斜的现象发生,通过根据支撑的需求顺着滑槽805的内壁滑动支杆803,从而带动调节螺栓804运动,支杆803带动一端的连接轴802运动,将其调节到合适的位置时,将调节螺栓804拧紧固定,这样设置使得该装置的使用效果更好。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申请人:陕西理工大学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