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129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具有可拆卸自动搅拌功能的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重新改成:目前农业上常用的背负式喷雾器有两种,一种是手动,另一种是电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以其便捷的优势越来越普及。为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创造绿色生态环境。从农药增效的角度出发,农民传统的配药方式多为直接将药剂加入装满水的喷雾器中,摇晃两下直接喷雾,此时药液多为不均匀的状态,下层浓度较低的药液喷出时达不到防治效果,上层浓度较大的药液喷出时不免有产生药害的风险,如果手动搅拌还可能增加接触农药的风险,对人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意见陈述

由于申请人将背景技术重新修改了回来,一审通知书中一共提及2个问题,申请人逐一回答,具体如下:

问题一,说明书未按照规定写明背景技术,未客观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问题一,申请人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目前的背负式喷雾器有两种,一种是手动,一种是电动。目前手动和电动的背负式喷雾器市面都有,但手动背负式喷雾器似乎更受大众欢迎,尽管我们常规认为的手动操作远不如电动操作。但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手动背负式喷雾器,包括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用的也是手动背负式喷雾器,这可能和操作习惯、成本等因素都有关系。本案的初衷其实是想在现有手动背负式喷雾器的基础上开发一种电动喷雾器,也可以说是改造现有的手动式喷雾器。因此,针对现有的手动喷雾器存在的问题为:1)药液混合不均匀;2)手动搅拌存在农药接触风险。这两点在背景技术中有详细记载。为了解决这两点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具有可拆卸自动搅拌功能的背负式电动喷雾器。这难道还不算客观指出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吗?那么如何指出才能算是客观评价呢?

申请人也很迷茫,本案最初的背景技术已经详细记载了现有手动喷雾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本案也就是针对该技术问题而做出的改进,难道就因为多说了“另一种是电动”这一句话,审查员就认为本案没有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吗?现实情况就是手动喷雾器和电动喷雾器市面上都有,难道就一定要基于现有电动喷雾器的问题进行的改进才算是客观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了吗?那么申请人在答复一审时对背景技术进行了修改,又被审查员认定为修改超范围。试问一下,申请人从我们自己的实践问题出发改造的技术,难道就不能从我们的实践问题出发来评判现有技术吗?那么,请审查员教授申请人该如何去修改文件才能让你们满意呢,申请人不胜感激!

问题二,本申请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笼统不具体,对现有技术状况的认定不准确不客观,并非现有技术中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本申请具体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及其相关规定。

针对问题二,申请人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手动喷雾器存在的问题为:1)药液混合不均匀;2)手动搅拌存在农药接触风险。那么基于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电动喷雾器的技术方案为:包括水箱和水箱盖,所述水箱盖设于所述水箱的上侧,所述水箱和所述水箱盖的外缘均设有锁边,所述水箱盖上设有加液口和电机座,所述电机座上设有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的驱动轴贯穿过所述水箱盖并连接有联轴器,所述联轴器的下侧设有搅拌轴,所述搅拌轴上设有搅拌叶,所述水箱的内腔设有隔板,所述隔板的下侧设有蓄电池和水泵,所述水泵上设有出水管并贯穿所述水箱的箱体,所述出水管上设有喷雾组件,所述蓄电池的左侧设有控制器。即,本申请通过设置搅拌机构来解决药液的混合以及接触问题。那么,从本申请的主题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到技术方案的关联,以及技术效果的实现都非常清楚,彼此间存在必要的内在逻辑关系。申请人实在不理解,审查员疑惑的点到底在哪里,如果仅仅因为背景技术中还指出了现有也有电动搅拌器存在的话,那么是否本案就一定要针对现有的电动搅拌器进行改进才算改进,顺着审查员的这个逻辑,是否就意味着手动喷雾器就完全没有授权前景了?请审查员明确指出本案的主题、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之间怎么就缺少必要的内在逻辑了?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

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继续审查该发明申请并予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