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在前次递交文本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将原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其它原从属权利要求并适当修改其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缩小了保护范围,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水泵连接水管,水管设置止回阀,水管一端接入田园景观湿地系统,完成后续深度处理净化
后出水;一端接入沉淀池,完成回流;
所述地埋式生化前处理系统呈矩形设置,为地埋或半地埋系统;
所述污水处理系统进水口连通污水管网或化粪池”。
上述内容没有记载于对比文件2、3中,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内容,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将其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通过增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完成回流,强化反硝化脱氮效果、降低进水有机物负荷。回流比通
过阀门控制,根据进出水质情况灵活调整”的技术效果。这样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
在审查意见中认为,“水污染控制技术”,王燕飞,其中记载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关内容,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有误,王燕飞的书中的回流指的是污水回流,是污水处理单位所采取的一种常规的旨在于稀释进水有机质浓度的方法。在本申请中,除降低进水有机质负荷外,回流还起到了强化反硝化脱氮效果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性认知之外的效果。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请审查员老师继续审查,希望尽早获得授权;若还有问题,请审查员再次给予修改的机会。如有修改之处,可电话联系申请人/代理人,电话13551134124。再次对您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