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1115370035、专利名称:一株贝莱斯芽孢杆菌及其应用的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对权利要求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4;
2、补充一份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是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是独立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17748496989,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再次对您的工作表示感谢!